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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告知书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告知书

 

 

各化工医药企业单位: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类

 

1.     麻黄素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1-苯基-2-丙酮

 

4.     苯乙酸

 

5.     胡椒醛

 

6.     黄樟脑

 

7.     异黄樟脑

 

8.     醋酸酐

 

二类

 

9.     三氯甲烷

 

10. 甲苯

 

11. 乙醚

 

12. 丙酮

 

13. 甲基乙基酮

 

14. 邻氨基苯甲酸

 

15. N-乙酰邻氨基苯酸

 

16. 麦角酸

 

17. 麦角胺

 

18. 麦角新碱

 

19. 哌啶

 

20. 高锰酸钾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进出口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许可证、准运证制度。

 

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进出口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第(十二)项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至第(八)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内容详见2001年10月25日《新华日报》)规定:凡新设立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备案并邻取备案证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买证明。

 

使用单位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应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严禁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单位要加强自律和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五、对麻黄素类产品管理除上述规定外,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规定:国家对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以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的生产、经营、使用、出口实行专项管理制度。

 

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生产由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麻黄素的生产活动。

 

使用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的单位要建立购买、使用、销毁的登记制度,严防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注入非法渠道。

 

《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规定:国家对麻黄素实行统购统销。购买麻黄素及其单方制剂必须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麻黄素购用证明》或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麻黄素单方制剂由各地具有麻醉药品经营权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只供各级医疗单位使用。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销售。严禁社会各类医药商店及私人诊所经销麻黄素单方制剂。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公安部第52号令)规定:麻黄素的运输必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由专人押运。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南京市经济委员会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商业贸易局      南京市化建行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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