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其他 >> 查看资料

收容精神病人工作规范和要求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收容对象

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部分地区连续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公治发[2000]52号)的要求,对严重精神病人、流散社会精神病人要送至精神病医院收容管理和治疗。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1、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要视病情轻重和监护难易程度,确定重点对象,加强对严重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费用由其工作单位和家庭承担。对于此类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和分局提出意见,经市脑科医院鉴定后,填写《严重精神病人收容呈批表》报市局治安处。

2、对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收治费用的,积极会同乡、镇、街道,向区、县民政局申请作为民政救济对象,争取经费补助。

3、对街面上流浪的精神病人要及时收容,查明身份,通知其家人或单位带回;确实无法查清下落的,经市脑科医院鉴定后,到市局治安处填写《精神病人临时收容通知单》,送精神病院收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