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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时限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一般程序

(一)受理

1、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控告检举或违法人员主动投案及交代揭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接报人应认真填写接报警案件登记簿。

2、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首次接待的民警为首接责任人。

3、办理治安(行政)案件,必须明确一位案件主办人,实行案件主办责任制。

(二)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留置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纪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四)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五)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告知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上述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七)裁定(决定)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裁决(决定)。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决定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八)拘留的执行

受拘留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

(九)罚款的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接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依照《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十)警告的执行

违法人受到警告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为执行完毕。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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