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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⑴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⑵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的;

⑶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⑷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⑹参加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活动的;

⑺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伍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⑻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以及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⑼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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