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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面向破产企业、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具有保存价值档案的寄存、保管服务。
法律依据
1、深府办[2004]70号文
2、深圳市档案寄存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 
条  件
破产企业需要提供破产证明
申请材料
需寄存档案的目录及清单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文档服务中心 25985055 13554709992
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程  序
双方洽谈签定合同、清点档案办理手续、入库
时  限
按合同执行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利用档案需提供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法律效力
收  费 国家国资委[1998]6号文、深物价[1998]17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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