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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复制(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馆藏的档案资料提供复制利用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满足以上任意一条,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方可复制。
申请材料
档案复制申请报告,档案复制清单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程  序
提交申请,待批复后方可复制。
时  限
申请提交后十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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