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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深圳市名人的档案进行征集及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名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对历代深圳籍 ( 包括在市外、国外的深圳籍 ) 或曾在深圳工作时间较长,并对深圳经济和社会历史的发展有过突出贡献或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其中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条战线有建树、有突出成就的党政军领导干部、科学家、企业家、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劳动模范、文明市民、能工巧匠、民间艺人、收藏家等等)征集以下档案:
1 、反映名人—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
2 、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个人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评著、译著及其各种创作手稿、研究成果、诗词、书画、奖状、奖牌、奖杯、奖章等。
3 、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及社会交往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信函、日记等。
4 、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有关个人事迹的报导等。
5 、反映名人身份、资历、权属的实证材料,如各类证书、委任状、谱牒、聘书等。
6 、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 ( 录音带、录像带、照片 ) 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7 、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
8 、个人收藏的反映深圳市历史的各种原始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转让,捐赠档案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3、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程  序
申请人向市档案局递交材料,由市、区档案局对档案进行审查,批准征购或捐赠后,接受递交申请。
时  限
申请递交后十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依法征购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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