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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信访举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受理对象
对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上述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监察措施、监察决定不服以及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申诉。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信访条例》
2、 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3、 市监察局实施《信访条例》暂行办法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举报条件
向深圳市监察局举报或申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举报人或申诉人必须属于监察受理对象;二是信访举报的内容是深圳市监察局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或是对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监察措施、监察决定不服以及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申诉。

申请材料
请补充填写内容!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监察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信访举报室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按照反映问题的性质、轻重缓急,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以妥善有效地解决各类信访举报问题。
(一)对反映的问题性质严重,线索比较具体的,列为案件线索;
(二)对本局管辖、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问题,列为信访调查;
(三)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重要信访问题,采取发函交办,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方式督办,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四)对反映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处以上干部采取信访约谈的方式处理;
(五)对反映的问题性质轻微或非我局监察对象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处理原则转其主管部门阅处,属实名举报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承办机关及时答复举报人。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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