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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禁化武有关的监控化学品的转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与禁化武有关的监控化学品的转报
法律依据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2、《关于进一步健全进口监控化学品初审管理的通知》(粤禁化武办[2003]02号)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国家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4、《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报条件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全部用于本单位使用,不挪作它用,不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或转口第三国。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2、省履约办(禁化武办)印制的《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一式两份;3、工商营业执照(验正本交留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验正本交留复印件);5、环保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正本交留复印件);6、进口监控化学品购销合同(验正本交留复印件);7、生产、储存现场平面图;8、生产工艺流程图;9、进口监控化学品的月均消耗核算记录。备注:1、初次申报的企业需携带以上复印件的原件来核对; 2、再次申报的企业,其材料无变更或在有效期内,无需原件核对。
申请受理机关
承办处室市履约办(市贸易工业局工业规划处)
决定机关
程  序
办理程序和结果符合进口监控化学品要求的单位按规定备齐申报材料,向市履约办提出转报申请;市履约办出具转报函,申请单位携转报函和申报材料向省履约办(禁化武办)和国家禁化武办办理审批手续。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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