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税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国税发[1993]050号)第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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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予征税。 |
申请材料 |
(一)外国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免税的函,或委托其境内贷款人(或代理人)办理免税的书面委托; (二)《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贷款合同、协议副本; (四)居民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如该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已在税收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文件中列名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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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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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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