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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速折旧或采用其他折旧方法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内资企业纳税人申请采用加速折旧、使用其它折旧法审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第一条第(四)款和《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深税发〔1992〕197号)第六条第1款和第4款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纳税人有高新技术企业批文或证书的企业的固定资产;
2.申请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在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3.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提出加速折旧的不予受理核准。

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批文或证书;
5.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
6.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批文。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局(所)
决定机关
各区局(所)
程  序
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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