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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
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7.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8.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总机构(集团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费用分摊(集中提取)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 www.szds.gov.cn 网站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登记受理窗口;(二)税务机关审查;(三)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SB016总机构(集团)费用分摊或集中提取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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