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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间团体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
申请材料
(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的书面申请;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原件;如以该项证明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还需提供我国政府驻总机构所在地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上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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