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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支付境外代、包销企业的劳务费用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资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支付境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劳务费用(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外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有关代销、包销合同;
(五)有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六)有关费用的记账凭证;
(七)相关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发票及记账凭证。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代销、包销企业劳务费用税前扣除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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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3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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