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1.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
申请材料 |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互换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4.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
《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1.需办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1.需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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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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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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