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纳税缴费 >> 查看资料

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纳税人当年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证书年审合格;
(二)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
(三)建立了健全的“四表一册”制度。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