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 |
法律依据 |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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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纳税人当年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证书年审合格; (二)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 (三)建立了健全的“四表一册”制度。 |
申请材料 |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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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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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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