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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七)发票领购簿。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程  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时  限
长期有效。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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