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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复业登记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税务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后(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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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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