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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变更登记核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税务变更登记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市民中心登记窗口、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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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011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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