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项目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外加工装配项目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三)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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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简称经营单位)直接或协同加工单位(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书”的来料加工业务。 |
申请材料 |
(一)新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外商不作价或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 4.外商所在国家(地区)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原件一份) 5.外商在所在国(地区)的注册登记证及其附表(复印件一份) 6.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经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8.合作各方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有污染的加工项目,须出具深圳市环保部门意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0.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1.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补充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延期、变更、终止等业务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充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原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及其批复批文、加工厂特准营业证(如此前曾变更厂名、签约代表、商号、延期的,应提交相应有关变更补充协议和批复批文)(复印件一份) 4.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5.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贸工局 |
程 序 |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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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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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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