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商业活动 >> 查看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
二、分类: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
三、收费:本行政备案项目不收费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决定之日)
五、办理的部门:南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联系电话:83371422
七、办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4楼
八、办理流程图(办理人员):
九、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江苏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服务指南:附件一
十一、申请表格:见附件二

附件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申请方式:本行政备案项目需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备案申请。
一、受理及办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招标公告;
3、投标人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
标准:按照填写要求,明确、清晰、完备。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接收申请表格后,审查是否符合填写要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转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时限:受理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办理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转送部门领导备案。
二、审查
(一)业务处审查岗位责任人: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及理由。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本岗位责任人:单位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的决定并在批准材料上予以注明。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备案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批准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4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批准决定(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备案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025-83354674
公告查询网址: //www.njbidding.com.c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