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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
一、名称: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政处罚
二、分类:行政处罚
三、承诺时限:无
四、办理的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联系电话:57717028、83609390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4楼
七、办理流程图(办理人员):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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