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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合同一般内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修改章程、合同一般内容的办事指南:
保税区内企业修改企业章程、合同一般内容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
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如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则提交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涉及批准证书变更事项时提交,只填写变更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表格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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