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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第十八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
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
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需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
政服务大厅环保审批窗口领取,也可在深圳环保局信息网(www.szepb.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批复文件。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核发《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
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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