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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年审指南(广东)

发布日期:2008-07-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各有关单位:

2007年劳动保障年审的办理时间为2008317717,此时间内,逢周一至周五全天办理。717以后,逢周二全天补办。其余时间不办理。

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一、内容

劳动保障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此进行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查处的一项监察措施。

二、依据

(一)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部令第2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

三、年审的对象

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

四、年审的项目

(一) 遵守人员招聘规定情况;

(二) 遵守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三)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 遵守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五) 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六) 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七) 遵守社会力量办学情况;

(八)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况;

(九) 遵守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电子文档(u盘)、《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电子文档”可登录“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的“网上办公”栏的“表格下载”处下载劳动年审专用盘,按《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的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并打印成册。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每张表下端的填表说明。

(二)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单位用工在30人以内的,劳动合同全部送审,用工30人以上的,抽送30份);

非广州市户籍的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具体业务办理请与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192899,地址:广州市惠福

东路54616楼。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申报年审时上个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报年审时上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

用人单位可登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网址:www.gdsi.gov.cn)自行打印此表,详情请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38845351,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除按规定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外,还必须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3560560 / 83548188,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2楼。

(七)《驻穗中央、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情况证明》(原件);

详情请直接与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3308316,地址:广州市文德南路63号。

(八)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相应就业许可证(副本);

(九)职业介绍机构加带《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十)使用劳务派遣工人的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实行综合计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需提供批文;

(十二)招用未成年工的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十三)用人单位用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用工中如有借用、借调(含兼职)人员的,申报年审时必须提供借用、借调(含兼职)人员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有聘用离、退休人员的,必须提供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的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用人单位不得为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挂靠档案及代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务。

(十四)用人单位因故没有正常经营,且没有用工的,可申请暂免劳动保障年审,申请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上年度 “资产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变更,申报年审时,“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必须按变更后的资料填报;

(十六)用人单位成立后没有按照规定年度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的,必须补办相关年度的年审手续;补办年审手续的,相关年度只填报《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并提交“电子文挡”即可。

六、程序

(一)自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保障年审的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先行整改,填报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及电子文档。用人单位对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必须提交书面说明。

(二)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下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在《劳动保障年审手册》中加具意见后再报送年审机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查完毕直接报送年审机构。

(三)申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审自查、初审合格后,每年3月开始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资料申报年审。

(四)审查。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他有关资料,或实地核查。

(五)发证。年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

七、劳动保障年审时间为每年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时间,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厅于每年320日起接受“网上申报年审”,具体操作办法请登陆//www.gd.lss.gov.cn查看。

八、时限

资料齐备的,一般即时进行审查并发证;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号文,每个单位收取劳动年审证照费50元。

十、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6583179915

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www.gd.lss.gov.cn

 

相关附件: 《劳动保障年审手册》电子表格操作说明.doc
                    劳动保障年审手册格式文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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