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环保绿化 >> 查看资料

西藏自治区排污费的征收

发布日期:2010-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排污收费程序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者应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与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登记表》后,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季末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在每月或 季末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对拒报、谎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四)排污费的计算
  根据国家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交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的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 指定的商业银行。采用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执收后,当日存入专户,定期缴纳财政。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按每日排污费金 额的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拖欠金额×拖欠天数×千分之二)。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处以排污费1-3倍罚款并报请政府停产治理。
二、排污费的减免缓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免缴排污费。但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免缴排污费。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高不超过3个月,并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值(千克)
 (3)色度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千克)×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倍)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4、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 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 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 当量0.6元收费。
  2、对每一排污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
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3、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月)÷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4、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5、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 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