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公办教育收费标准及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公办教育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收费标准;民办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特区内民办中小学向市物价局申请,特区外民办中小学向辖区物价分局申请。 |
条 件 |
获得办学资质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公办教育收费: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3、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民办教育收费: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 2、招生规模、教职工工资表等相关资料; 3、成本测算及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7、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办学协议复印件(核对原件); 9、办学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10、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
无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
程 序 |
公办教育收费: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或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民办教育收费: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文(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批文收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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