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
申请材料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规定的附件;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 四、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土地开发类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999年2月26 日市二届人大30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市政 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文)第7项规定) |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环保审批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环保局信息网(www.szepb.gov.cn)下载。 注:以下需用A3纸一式两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Ⅱ类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审批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给予《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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