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行政复议申请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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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
申请材料 |
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认定书、决定书、复函等法律文书; 如以被申请人不作为为由申请复议的,提交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单位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认定书、决定书、复函等法律文书;如以被申请人不作为为由申请复议的,提交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成立批复(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备注:申请书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件应当带原件核对。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程 序 |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答复通知书》,申请人可电话预约领取复印件,作为立案凭证。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时 限 |
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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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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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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