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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
2.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3.拟建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外观描述、总造价、施工时间);
4.拟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及影响。
(二)规划、设计文件:
1.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工程规划设计图;
2.工程设计方案图(要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规划说明和设计说明书。
(三)符合文物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还应提供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有关照片用A4纸粘贴,设计图纸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
2.申报材料:区级2份;市级3份;省级以上4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决定机关
(一)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区文化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及市文化局批准。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市文化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及省文化厅批准。(二)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区文化局批准。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批准。(三)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批准。
程  序
(一)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进行现场考察;
3.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查同意的,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政府批准。
(二)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进行现场考察;
3.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
时  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许可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经许可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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