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文物保护 >> 查看资料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3B009
事项名称: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2、《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
3、《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收费标准: 审批收费依据:收取文物保养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2〕066号《关于文物保养费的通知》)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乘车路线: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联系电话: 64017650 64071606
监督电话: 64001627
相关网址: //www.bjw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的北京地区个人及法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函。申报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文物保护预案,对文物建筑安全、消防等措施。内容包括:用电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依据《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拍摄计划。内容包括: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依据同2、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5涉外拍摄及活动出示有关外事手续。(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6、文物使用单位意见。(依据同2)。
7、防火安全计划。(依据同2)。
8、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报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
申办人按照标准缴费,办理收费及核发手续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收取文物保养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5、监督电话:64001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www.bjww.gov.cn

样表下载

市文物局影视拍摄、举办活动审批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