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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3C014
事项名称: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乘车路线: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联系电话: 64071606  64017650
监督电话: 64001627
相关网址: //www.bjww.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的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区县文化委员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区县政府征求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正式公函;
2、申请函,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未核定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级别,迁移、拆除的原因;
3、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4、区县文物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图、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审核意见等;
5、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6、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
7、拟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实测图纸、照片。
8、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文物局公函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5、监督电话:64001627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www.bj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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