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个人办事 >> 其他 >> 查看资料

解除股权质押(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解除股权质押的办事指南:
申请办理解除投资者股权质押需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外经贸资发〔1997〕267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4、《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解除股权质押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署的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原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由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受理
决定机关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由市保税区管理局核准,其余报市贸工局核准
程  序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外项目直接向市贸工局申报。
时  限
保税区管理局审核权限内项目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