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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报停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无线电台(站)报停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申请材料
1、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2、我局发放电台(站)执照。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
程  序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使用单位证明提出拟办意见; 3、核销电台执照。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取销电台执照后,不可继续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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