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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 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006年7月1日前投险;验原件,存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2006年7月1日后投险;留存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存一份原件);
4、养路费缴付凭证(验原件);
5、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验原件)。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3、行驶证副证有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的委托年检章及委托函;
4、养路费缴付凭证(验原件);
5、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验原件);
6、广东省汽车技术安全检测报告。
三、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行驶证;
2、养路费缴付凭证(验原件);
3、车船使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验原件);
4、车属单位、车主自写“委托年检申请书”
5、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程  序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到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检测线检测,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龙岗、松岗、龙华车管所;罗湖、盐田、南山、福田、口岸大队特勤中队提交资料,签注检验合格标志和行驶证副页。
二、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民警进行机动车唯一性确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及《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三、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2、到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及《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签注《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3、到车管处审验科(梅林车管所205号房)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窗口民警录入相关信息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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