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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机动车机动车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申请。
 
条  件
一、已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由代理人代办该业务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1、《机动车业务流程记录单》;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程  序
1、填写表格
2、到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提交业务资料,交售机动车,领取《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3、深圳市机动车回收有限公司向车管所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审查合格的,车管所将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并由该公司代领取、发放给机动车所有人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机动车注销证明》 
法律效力
车辆管理所自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取得《机动车报废通知书》后,可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报停养路费等有关规费。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相关表格下载

业务流程记录单.xls
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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