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城市建设 >> 查看资料

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其工程竣工造价结算,须送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区属工程或在区报建的项目送区造价站)进行结算审定。
法律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一、已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证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已在建设局领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三、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已编制完成工程结算书。

一、工程造价结算书应由工程计价专业人员编制,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发承包双方如无另行编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可在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封面中注明“工程量双方已确认一致”字样,由双方核对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三、工程结算审查我站不收取费用。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整个工程结算资料应一次性送审。
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结算审定委托书(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时间);
二、施工许可证;
三、开工报告;
四、招标文件及其答疑;
五、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
八、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
九、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含计价软盘);
十、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十一、缴交工程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以上资料由造价咨询单位提供)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十九楼1901室造价站造价审计科(科长室)。
决定机关
深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程  序
第一步:编制工程结算的造价咨询单位按《提交资料清单》内容备齐资料,送市造价站审计科,市造价站接收资料并出具“已收建设工程结算造价审定资料回执”给委托方。
第二步:造价站在造价结算审查工作中,对需要委托方进一步明确的事项或发现送审造价中存在问题的,造价站召集委托方和发承包双方就相关事项要求当事人作出明确或给予澄清说明。
第三步:造价站出具造价审查初步结论,由委托方取回,发承包双方核对确认。如同意,则根据需要资料数量复印,由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工程造价三算审定表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然后送回造价站。
第四步:造价站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业务专用章,出具工程造价三算审定表和工程造价结算审定书。
第五步:造价咨询单位取回工程造价三算审定表和工程造价结算审定书。
时  限
在提交的资料齐全、内容无误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为:(一)基础工程4个工作日;(二)二次装饰工程5至10个工作日;(三)其它工程18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工程造价结算审定书;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未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收  费 /
年审或年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