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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申报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财字[2004]659号

  办理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二)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三)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五)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六)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七)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八)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九)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2、申请发债规模;3、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申请发债企业最近三年财务基本情况;5、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二)附件1、申请发债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2、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3、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办事流程 (一)提出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企业根据申请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提出申请报告。(二)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报告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下达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再将发行规模下达给企业。从发债规模下达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发行。(三)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1、企业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见相关文件附件四、五、六),报送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进行审核,并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自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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