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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公安部令第86号。

  办理条件 

  (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要提供以下8个方面的材料:

   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要提供以下3个方面材料:

   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方案;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初验报告;

   3、《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办事流程

   (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工程竣工后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报所在省、市、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

  (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防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竣工后的工程进行验收,参与论证和验收的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签名后,报治安部门审核。

   (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专家组的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和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前者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后者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不符合条件和验收不合作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和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按上述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各20天。

  责任部门 金融机构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所在省、市、县(区)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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