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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建施[2000]15号)
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 建监(1997)60号)
4、《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建办稽(2002)19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仅受理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诉。
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2、其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举证材料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204室 联系电话 83282315,83293369
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程  序
投诉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到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投诉,填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后联同其它举证材料一并交回综合科。
时  限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收齐材料后,即时完成投诉登记手续。 ⑴ 接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提出办理建议; ⑵ 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⑶ 处理完毕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处理结果;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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