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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结算(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缴齐有关费用(见后附工程报建应缴费用一览表)。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三号)。
3、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文。
4、《关于统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窗口收费计费基数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文件深建市场(2002)21号)。
5、《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实施细则》(深建质监(2002)37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条  件
工程项目已竣工。


1、建设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按标底造价的0.1%预交监督费,待工程验收前,再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若工程验收前无工程造价结算书时,我站暂按市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监督费。待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持工程造价结算书来我站结清监督费。
2、工程造价结算书应包括如下内容:深基坑支护工程;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门窗、幕墙);网架结构;膜结构;室内外给排水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高低压配电;柴油发电机组;电梯工程;电视、电话工程、安防工程等。
3、燃气工程单独收费。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留复印件)。
2、工程造价结算书(留汇总页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科 联系电话:83276043,83282069

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程  序
1、建设单位在安排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到市质监总站综合科办理;
2、市质监总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进行监督费的结算;
3、建设单位依据结算结果交清监督费余额。若无造价结算书,按信息价预交监督费,最后按造价结算书结清;
4、市质监总站综合科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验收核查表上签字。
时  限
在材料齐全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费结算工作。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工程质量验收核查表;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收  费 按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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