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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标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截标管理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条  件
经招标人确定的正式投标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申请材料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11、12号窗口或交易中心指定的会议室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程  序
投标截止时间前在11、12号窗口或交易中心指定的会议室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领取收文回执。
注意事项:
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对投标员验证指纹。
⒉资格后审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具法人卡(即企业信息卡)同时对投标员验证指纹;同时将投标文件中该工程拟派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的姓名告知11、12号窗口(该项目经理或监理工程师须已在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8号窗口登记备案)。
时  限
即到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收文回执;按规定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相应的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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