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城市建设 >> 查看资料

地名注销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建筑物名注销。
法律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发)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颁发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1、属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申请材料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的行政服务窗口。
决定机关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由市规划局(市地名办)或各分局决定。
程  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公布。
时  限
建筑物命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建筑物更名、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建筑物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建筑物名注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