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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蓝图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土地使用权人编制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条  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设计单位资质满足相关要求;
4、设计成果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与《深圳市城市与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中相关的要求;
5、视情形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6、申请人为详细蓝图所在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5、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成果及图纸六套(盖章须齐全、电子数据1份);
6、视情形相关专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7、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资质证明文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
程  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时  限
6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审批意见书》。审批后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在其设定的规划期限内有效。 
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是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依据之一。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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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蓝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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