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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法律法律具体内容可登录:[红盾网] -〉[政策法规](//search.sz.gov.cn/was40/szgonline/gsj_zcfg.jsp )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7)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8)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登陆“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或者“广东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按要求填写并导出申请表,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填写完后,应拷录成光盘,相应的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处
决定机关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程  序
⑴申请: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登陆“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或者“广东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下载“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按要求填写并导出申请表,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广东省著名商标录入程序”填写完后,应拷录成光盘,相应的证明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供有关材料。 ⑵推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⑶认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⑷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时  限
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材料齐备)30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法律效力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须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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