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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办事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登录:[红盾网] -〉[政策法规](//search.sz.gov.cn/was40/szgonline/gsj_zcfg.jsp )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且案发地处在深圳市境内,可以向深圳市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
⑴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⑵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⑶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⑷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⑸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商标处
决定机关
国家商标局
程  序
⑴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⑵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广东省工商局(再由广东省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⑶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⑷对当事人要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我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时  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商局报送案件材料(再由广东省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须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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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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