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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出生婴儿申报入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本市政策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四)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条  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亲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市(县)的,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三)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的非超生户子女。

申请材料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免费提供,可在各分局办证大厅和派出所户籍室索取或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程  序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时  限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表格下载
政策内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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