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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等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学司(2000)75号)
数量及方式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条  件
由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
申请材料
(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二)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户口迁移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程  序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到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在户口迁移证上加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入户申请已获核准的,由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  限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批准的普通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申请,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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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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