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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治)字(2004)265号。
数量及方式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分配入户指标。 
条  件
经市人事局接收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
(一)人事局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原件1份);
(二)入户指标卡(原件1份);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四)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
程  序
区公安机关分局接到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不符合申请的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已签署同意入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  限
当场核准,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的除外。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各区公安局人口管理科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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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入户情况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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