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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中国国籍申请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加入中国国籍管理(申请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境外[1992]898号),《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关于启用新版国籍证的通知》(公境外[200]909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条  件
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定居在中国,差遵守中国宪洗和法律
申请材料
(一)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
(二)申请恢复中国国籍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三)外国护照或旅行证件复印行;
(四)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五)定居身份证确认表复印件;
(六)如无上述所指的证件时,须提供其他能证明其外国籍身份及在中国定居的文件复印件。
《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书、《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决定机关
公安部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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